中新網11月15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最高人msata民法院關於曾成傑案刑事裁定書》,刑事裁定書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關鍵字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辦公室出租2012)刑二復43282497號
  被告人曾成傑,曾用名曾維亮,男,漢族,1958年11新成屋月1日出生於湖南省新邵縣,高中文化,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戶籍地湖南省新邵縣釀溪鎮楊世村7組23號,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商貿大世界B1棟601室。2008年12月18日被逮捕。現在押。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成傑烤肉犯集資詐騙罪一案,於2011年5月20日以(2010)長中刑二初字第002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曾成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曾成傑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1年12月26日以(2011)湘高法刑二終字第60號刑事判決,駁回曾成傑的上訴,維持原審對曾成傑的判決,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2003年6月,經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常委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湘西自治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明確了選擇競標開發商不准掛靠和委托報名。被告人曾成傑在自身沒有開發資質和資金能力的情況下,仍然決定參與該項目開發的競標。2003年8月,為了獲取開發項目的資質和條件,曾成傑掛靠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並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掛靠具有開發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參與競標。
  被告人曾成傑以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的名義,於2003年8月28日向吉首市人民路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4000萬元用於交納“三館項目”的開發投資項目保證金。同日又借款80萬元用於支付4 000萬元的貸款利息。期間,曾成傑、範吉湘(另案處理)多次找到時任湘西自治州州長杜崇煙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煙幫忙獲取“三館項目”開發權,並向杜崇旺許以利益回報。杜崇旺帶曾成傑等人找到杜崇煙,並獲得杜崇煙的同意。事後,曾成傑按事前承諾給予杜崇旺20萬元。
  2003年9月16日,被告人曾成傑掛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湖南湘西榮昌集團同時中標。三家公司中標後,政府要求“三館項目”成立新的房產聯合開發公司共同開發。2004年1月12日、14日,曾成傑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與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湘西乾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湖南湘西榮昌集團)簽訂三館開發建設項目合作協議書,通過分別補償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湖南湘西榮昌集團200萬元和600萬元的方式,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湖南湘西榮昌集團退出“三館項目”開發,曾成傑從而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
  2003年11月5日,被告人曾成傑和範吉湘在吉首市武陵東路湘運賓館四樓租房掛牌成立“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並刻制“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傑、範吉湘在沒有公司註冊資金的情況下,貸款850萬元,註冊成立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曾成傑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曾成傑被人告發不具備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由曾成傑變更為其妻鄧友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曾成傑負責公司一切事務。2006年11月23日,公司名稱變更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8年5月22日,公司名稱變更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被告人曾成傑和範吉湘在吉首市掛牌成立“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後,即開始在《團結報》、《湘西廣播電視報》等媒體上以大量廣告虛假宣傳三館項目已由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和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聯合開發。同時,曾成傑和範吉湘商議決定,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為集資主體,依托“三館項目”,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同月15日正式開始以《關於參與“三館”開發項目的協議書》的形式,以年回報20%為誘餌,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至2004年1月30日,該集資主體才變更為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館公司)。
  2004年1月30日,被告人曾成傑決定以三館公司的名義對外集資,並先後增加了與集資戶簽訂《三館物業認購協議書》、《吉首商貿大世界房屋認購承諾書》、《吉首商貿大世界物業認籌投資協議書》、《吉首商貿大世界物業認籌投資合同書》,直接向集資戶開具《借條》、《收據》,發售鑽石卡、金卡、銀卡、普卡等集資形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集資。2004年7月起,為繼續籌措項目啟動資金,曾成傑、範吉湘先後兩次向李德高息借款2 000萬元。至2008年8月,三館公司陸續歸還李德本息共計4 065萬餘元。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貿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動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棟7 339.71㎡面積取得預售許可。2005年1月8日,吉首商貿大世界正式開盤,同年2月3日,一期B、C棟37 392.34㎡面積取得預售許可。至2008年8月28日,該一期工程共計銷售回款8 400萬元,三樓以上的大量商鋪房產滯銷。
  在以上三館公司極度缺乏資金和經營虧損的情況下,被告人曾成傑為了保持資金鏈運轉,設計了多種集資模式,並組織宋長銀、曾正、張宏霞、陳容花、陳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積極開展非法集資吸納社會資金。為了最大量地集資,曾成傑不顧自身兌付能力,與吉首地區其他非法集資公司盲目攀比集資利率,反覆多次提高三館公司的非法集資利率。從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傑先後使用多種集資形式向社會集資,將集資利率從月息1.67%逐漸提高至10%。同時曾成傑還給三館公司員工佈置了集資任務,為鼓勵員工對外攬資,曾成傑決定對員工按攬資額6%進行獎勵。2007年9月開始,曾成傑又決定按集資款存期不同給予集資戶獎勵,對存半年的獎勵250元/萬元,存一年的獎勵500元/萬元,以此類推。2008年7月提高至存三個月獎勵300元/萬元,存半年獎勵600-800元/萬元,一年獎勵1 200-1 600元/萬元。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8月19日,三館公司支付獎勵金額累計11 522.36萬元。
  為維繫資金鏈,被告人曾成傑還隱瞞“三館項目”吉首商貿大世界一期房產銷售的真實情況和項目虧損的事實,用集資款出資,通過湘西自治州《團結報》、《邊城視聽報》等報紙、電視等媒體虛假宣傳三館公司開發的房產銷售好、開發項目多,項目區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會長沙和株洲、邵陽等大中城市,在三館公司投資沒有任何風險等。此外,曾成傑還通過邀請明星參加三館公司成立周年慶典、大眾飆歌、開展情系農民工等活動大肆彰顯所謂的公司實力,並通過花錢為三館公司和曾成傑個人換取“湖南商業地產十強”、“2005-2006年度湖南省消費者信得過單位”、2007年“中國房地產先進單位”、“第二屆中國企業改革十大傑出人物”、“中國誠信企業家”等榮譽,擴大社會影響,騙取集資戶的信任,向社會公眾大量集資。三館公司自成立以來,舉辦了一系列的慶典活動,如周年慶典、開工慶典、大眾飈歌、元旦晚會等活動,共計支出982.44萬元。
  被告人曾成傑存在使用集資款以他人名義投資和成立公司,隨意支取公司資金等轉移公司資產的情形。曾成傑集資總額34.52億餘元,但是實際投入工程項目支出只有5.56億餘元,占集資總數16.12%。集資資金被曾成傑以他人名義投資公司、項目或直接轉移資產共計2.64億餘元,個人隱匿占有大額集資款1 530萬元,將資產轉移到鄧友雲名下1 991.768萬元,曾正直接套取731.99萬元。
  2008年7月,三館公司集資款退本付息出現困難。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產商會和吉首市政府分別開會要求集資企業降息自救,並要簽訂協議執行,被告人曾成傑拒絕簽訂協議,同時為應付政府檢查,要求工作人員在給集資戶開認籌書時將一份改為兩份,錶面上降息實際上沒有降息。2008年8月中旬,因資金鏈斷裂,三館公司無法足額兌付集資戶的集資本息,8月14日最後辦理退本手續,8月17日最後辦理銀行退息手續,8月27日最後辦理現金退息手續。同年9月上旬,三館公司停止向集資戶還本付息。因三館公司及吉首市其他進行非法集資的公司相繼不能兌付到期的集資款本息,引發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萬餘名群眾圍堵鐵路及火車站事件、同月25日數千名集資群眾圍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併進行“打砸”的事件。2009年1月12日下午14時許,集資戶吳安英見集資款兌付無望,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當眾自焚造成七級傷殘。
  綜上,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被告人曾成傑等人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三館公司的名義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餘元,其中實際收到現金集資總額28.25億餘元,集資轉存總金額6.27億餘元;已退集資本金總金額16.81 億餘元,其中現金退本總金額10.54億餘元,轉存退本總金額6.27 億餘元;支付集資利息總金額9.41億餘元;集資涉及人數24 238人,集資累計57 759人次,仍有17.71 億餘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集資總額減去還本付息的金額後,曾成傑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餘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計6.2億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借款合同、轉帳支票、進賬單、中國人民銀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湘西監管分局出具的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三館公司從業人員名單》、《股東會決議》、《授權委托書》、《勞動合同書》、《任職文件》、《關於參與開發“三館”項目的協議書》、《物業認購協議書》、《吉首商貿大世界房屋認購承諾書》、《吉首商貿大世界物業認籌投資合同書》、《吉首商貿大世界房屋認購金領取登記表》、記賬憑證、收款收據、《三館公司招商引資辦法》、三館公司宣傳資料、《宣傳協議》、《廣告協議》等書證,證人範吉湘、金孟賢、張昌政、杜崇煙、杜崇旺、石先英等的證言,被害人李華、吳安英等的陳述,湖南省華信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和同案被告人曾正、鄧友雲、宋長銀、張宏霞、陳容花、陳喜深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曾成傑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成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曾成傑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曾成傑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集資戶大量財產損失,既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並且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二終字第60號維持第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曾成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牛克乾
  代理審判員 馬宇舟
  代理審判員 康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旭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曾成傑案刑事裁定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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